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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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5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務人 高文傑 法定代理人 高添明
林慧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