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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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19號聲請人 王文曲
李文章 王瑞賓 相對人 李吉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2樓之1」,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