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陳國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杰誌胡碧珍胡家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計算式:404,000元+176,000元+60,000元+60,000元+100,000元=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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