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過戶轉讓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江顓任 被告佳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泰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過戶轉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廠牌國瑞、車輛引擎號碼J08EVD21868、車身號碼GH8JDTA-11475、車牌號碼000-0000之營業大貨車(下稱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其前將系爭車輛靠行於被告,嗣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將系爭車輛出賣予第三人,請求確認系爭車輛為其所有,及被告協同辦理汽車牌登記過戶等語,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而依原告所提出之中古汽車買賣(切結)合約書記載,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