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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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黃雪玉 等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黃雪玉等人發支付
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33627號核發在案,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
2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如有使用書證,應添附所用書證之
影本),並以影本直接通知被告;如不能直接通知,應依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含所用書證之影本),並聲請由法院送達

三、上揭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及內容: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
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
聲明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訊問事項;如係提
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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