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稅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賴伯男 即 吳富之 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婁成林 間給付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玖萬柒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