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7號上訴人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隆財 被上訴人秦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學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1日111年度建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6,1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呂伊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