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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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9號原告 柯鴻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文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為強制調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惟嗣因兩造於調解期日均未到庭而未能成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台幣貳仟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