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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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70號原告 范景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判決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受分配金額應由新臺幣(下同)1,872萬2,209元減為1,827萬868元,並應將其減少金額45萬1,341元改分配給原告,亦即原告因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1,34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萬1,3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美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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