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83號原告 謝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判決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志鴻 、 盧建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訴狀記載被告宋志鴻、盧建宏之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5,950元,並具狀記載被告宋志鴻、盧建宏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被告宋志鴻、盧建宏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且檢附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2份(含證物)暨本件訴訟所需證據陳報本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