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更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加入會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㈡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加入會員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