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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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861號再抗告人 江旆瓊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劉怡妏 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查,本件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再抗告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再抗告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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