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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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75號上訴人 張鐿馨 訴訟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卞淑媖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8,54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萬2,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0元(計算式:5,790元+1,500元=7,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