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9537號債權人乙○○○
6號債務人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甲○○人號
一、債務人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壹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如附表所示編號4、5、7、8之支票,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另依債權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發票人為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甲○○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聲請人以甲○○簽發該支票為由,請求甲○○給付票款部份,核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促字第1953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6年5月30日│660,000元│96年5月30日│CE0000000│├──┼─────────┼───────────┼───────────┼───────────┤│002│96年7月24日│690,000元│96年7月24日│CE0000000│├──┼─────────┼───────────┼───────────┼───────────┤│003│96年6月21日│775,000元│96年6月21日│CE0000000│├──┼─────────┼───────────┼───────────┼───────────┤│004│96年6月2日│690,000元│96年6月4日│CE0000000│├──┼─────────┼───────────┼───────────┼───────────┤│005│96年6月30日│100,000元│96年7月2日│CE0000000│├──┼─────────┼───────────┼───────────┼───────────┤│006│96年7月18日│610,000元│96年7月18日│CE0000000│├──┼─────────┼───────────┼───────────┼───────────┤│007│96年7月7日│656,000元│96年7月9日│CE0000000│├──┼─────────┼───────────┼───────────┼───────────┤│008│96年6月30日│480,000元│96年7月2日│C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