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犯罪經減刑後,其刑期雖均未逾六月,然應執行之刑已逾六月,核與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所定得諭知易科罰金之要件不符,自無庸為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拾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自94年11月底某日起│自94年11月底某日起│││至95年9月14日止│至95年12月7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5189│95年度毒偵字第5189││││號、第5316號及併辦│號、第5316號及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5805│95年度毒偵字第5805││││號、第6464號、95年│號、第6464號、95年││││度偵字第19954號、│度偵字第19954號、││││96年度毒偵字第826│96年度毒偵字第826││││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99號│95年度訴字第259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7月1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599號│95年度訴字第2599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5日│96年8月5日│├──┴────┼─────────┼─────────┤│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