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22號原告全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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