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丁○○原名陳被告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