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簡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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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五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之「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元」應更正為「新台幣柒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為警所查獲之抽頭金應為新台幣七百六十元,故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事實及理由欄第四行之「新台幣壹仟玖佰伍拾元」,顯有錯誤,應更正為「新台幣柒佰陸拾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致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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