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振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振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振彰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4年1月),於民國109年9月9日送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