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3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家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家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家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於民國104年6月2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1年8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8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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