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作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順興 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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