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五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八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友立資訊股份有限│萬通商業銀行 松山 │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壹萬貳仟玖佰元│AG一二三四九六││││公司│分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