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五三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二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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