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837號上訴人 江怡勳 訴訟代理人 江昌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柔安 間因110年度基簡字第837號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