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瑞義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546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瑞義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瑞義於本院訊問時所為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105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瑞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被告行為後,該條項規定雖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折算標準,修正後法定刑並無較輕或較重於修正前法定刑之情形,自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規定論處)。被告於同一個開會場合下,於密接時間內以起訴書所載之侮辱性言詞數次辱罵告訴人 謝惠 瓊,係基於單一目的而為之,間隔時間不久,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薪資調漲等問題與告訴人生有歧見,竟不思理性溝通,而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公聞之處所,公然以「幹你娘」、「他媽的」、「你娘咧,你真敢死(臺語)」等語辱罵告訴人,貶損告訴人之人格,並使告訴人感受不堪,所為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無故以穢語辱罵告訴人之犯罪情節,與告訴人所生損害程度,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附錄論罪責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6546號被告楊瑞義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5樓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瑞義與 謝惠瓊 (原名 謝婷渝 ,涉犯妨害秘密罪、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係海寶城餐廳之股東與員工。詎楊瑞義與謝惠瓊因調薪問題發生爭執,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108年1月1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號之海寶城餐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處分別以:「他媽的」、「幹你娘」及「你娘咧,你真敢死(臺語)」等語,辱罵謝惠瓊,足以毀損謝惠瓊之名譽。
二、案經謝惠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供述於上開時間、地點,所│││中之供述│有員工與股東開會,曾口出││││「幹你娘」等語辱罵之事實││││。│├───┼───────────┼────────────┤│二│證人即告訴人謝惠瓊於警│證明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間、地點,遭被告以「他媽││││的」、「幹你娘」及「你娘││││咧,你真敢死(臺語)」等││││語辱罵之事實。│├───┼───────────┼────────────┤│三│證人 李珍珍 於警詢時之證│證明於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時│││述│間、地點,被告以「他媽的││││」、「幹你娘」及「你真敢││││死(臺語)」等語辱罵謝惠││││瓊之事實。│├───┼───────────┼────────────┤│四│㈠監視器翻拍照片1張│㈠佐證被告與告訴人於犯罪│││㈡錄音光碟1片㈢本│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地點│││署108年9月25日│開會之事實。㈡佐證於犯│││勘驗筆錄1份│罪事實欄所載之時間、地││││點,被告以「他媽的」、││││「幹你娘」及「你娘咧,││││你真敢死(臺語)」等語││││辱罵謝惠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檢察官葉益發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靖宜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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