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4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吳宗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宗禧於民國92年07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4,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02日起至民國97年07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累計293,911元正未給付,其中83,351元為本金;209,476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吳宗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累計138,896元正未給付,其中38,718元為消費款;96,57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4488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3351元吳宗禧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8718元吳宗禧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