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0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020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弄7號債務人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記載債務人乙○○、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住「台中市西屯區」;債務人綜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南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