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上訴人 蘇明宏
張雪麗 被上訴人 陳行盛
黃淑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其等對於判決中關於「訴訟費用按取得比例2583/10000折算共計新臺幣1萬2,543元由上訴人負擔」部分,聲明不服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執前情提起上訴,僅係就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並未對分割共有物之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依上開規定,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原本係照正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