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一六二四號「民事判決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並提出認證之公證書。
二、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一六二四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及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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