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02號聲請人乙○○即 簡木林 之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8日以96年度催字第120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0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002│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696││├───┼────────────────┼─────────┼────┼────┼────────┼─────┤│003│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981││├───┼────────────────┼─────────┼────┼────┼────────┼─────┤│004│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669││├───┼────────────────┼─────────┼────┼────┼────────┼─────┤│005│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1│538││└───┴────────────────┴─────────┴────┴────┴────────┴─────┘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