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星光燦爛視聽歌唱城│台灣土地銀行忠孝分│96年4月23日│14,430元│CB0000000││││ 吳益振 │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