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欽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欽進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欽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二罪均係非法清除廢棄物罪,犯罪手段雷同,犯罪時間亦屬接近,惟犯罪地點係不同之國有地,影響不同地區之環境衛生,法益侵害具有累加性,兼衡附件編號1已於民國109年7月22日執行完畢,暨受刑人觸犯上開罪名所顯現之人格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件】受刑人吳欽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