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 簡志達 被告 陳阿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並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既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陳宏璋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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