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陳揚智三勝房屋經紀企業社原告與被告 顏國勝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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