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賢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政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鄭富容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