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秀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秀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范秀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刑期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187號函核准假釋,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