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下稱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之董事長,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隸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下稱文建會),因文建會有將其所屬公設財團法人進行整併計畫並依該會於99年6月21日所召開公設財團法人基金會督導小組會議決議其所屬各基金會需於99年9月前完成章程修正公設董事比率為2分之1及推派方式之規定,是函請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修正捐助章程部分文字並辦理變更捐助章程。原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乃於99年6月29日、99年9月15日分別召開第8屆99年度第2次董監事會議、99年度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並向本院聲請變更章程,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中除第13條至第20條條文准予補充變更外,其餘條文均駁回聲請。據此,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再於100年1月18日召開第8屆100年度第1次董監事會議討論決議並修正該捐助章程第4條至第12條,並經文建會准予備查在案,爰檢附上開董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文建會100年2月17日文壹字第1003003190號函及本院99年度聲字第925號民事裁定書等件影本為證,聲請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章程對照表所示現行條文為修訂條文等語。
三、經查,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因文建會有將所屬公設財團法人進行整併之計畫,並依文建會於99年8月20日(原記載誤植為98年)所召開公設財團法人督導小組會議紀錄中結論,文建會所屬財團法人臺灣美術基金會、新竹生活美學基金會、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彰化生活美學基金會已將章程修訂送該會核備者,99年度之業務及補助經費原則同意動支,為相關章程條文仍依上述會議結論再予修正及文建會函請臺東生活美學基金會將章程中關於董監事遴聘方式,修正為「董監事〈自第某屆〉,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主管機關推薦人選或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擔任。主管機關指派之代表,應隨其職務關係,隨時改聘補足原任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董監事會議紀錄、臨時董監事會議、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文建會99年8月30日文壹字第0993017503號函影本等件為證,應堪信實。而本次章程修正後所增列第4條「本會基金為留本基金,以其孳息辦理或補助各種生活美學、終身教育及國際文化藝術活動」之規定,並將現行章程第4條至第11條變更條文排序為第5條至第12條,同時修正第6條(現行第5條)及第12條(現行第11條)有關財團董監事選任之辦法部分,業經主管機關文建會核備在案,有該會100年2月17日文壹字第1003003190號函影本在卷可按,經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