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835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宇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