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同冠通信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06,500元」抑或「110,08
1元」,若請求金額為110,081元並請提出請求標的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