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5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林余錫
莊凱婷
被告 林敬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