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志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10月19日上午10時0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