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307號聲請人 郭淑鈴 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一中第四行關於「…選定 沈俊浩 之父親 沈台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沈俊浩之二哥沈台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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