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宇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宇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宇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接續執行中,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鄭宇捷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106年12月30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9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胤竹附表
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傷害案件,經同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上開案件所處之刑,嗣經同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72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及106年度訴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7年度上訴字第63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其因上開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非字第266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
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