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27號聲請人 郭英傑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郭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蕭利峰附表:
┌──┬──┬──────────────┬────────┬────┐│編號│種類│土地坐落或建號│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土地│基隆市○○區○○段○○○○○號│86│全部│││││││├──┼──┼──────────────┼────────┼────┤│2│土地│基隆市○○區○○段○○○○○○○號│6│全部│││││││├──┼──┼──────────────┼────────┼────┤│3│建物│基隆市○○區○○段○○○○號│總面積:96.7│全部│││││一層:48.35││││││二層:48.3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