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翌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翌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翌威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莊翌威因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先後以一0八年度簡字第二00七號、一0八年度簡字第二九八六號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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