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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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品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品妤應清償新臺幣(下同)166,699元,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品妤於民國102年08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2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07年08月19日屆滿,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
8年12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8.03%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4年04月10日,經債
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如上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