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01號聲請人 何誠欽
何誠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47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 何誠乾 無配偶與子女,其父母皆已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本件被繼承人何誠乾於民國93年5月28日死亡,聲請人等亦於93年間即知悉(見101年2月7日、101年2月9日民事陳報狀),則聲請人欲聲請拋棄繼承,即應於知悉時起3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內為之,然聲請人遲至101年1月16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逾3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