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5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 林芳
黃立珊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范海順
黃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本院10
0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正本,發現有誤寫情形,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林惠瑜」,應更正為「陳心弘」,特此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8號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之記載,陪席法官原記載「林惠瑜」,係為誤載,應更正為「陳心弘」,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蔡紹良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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