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9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老年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91號上訴人 林一明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老年給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巫孟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