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66號原告 駱以仁 被告 張丁 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48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9,54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綉燕